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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 环 境 监 测 规 范
SL219-98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水质管理办法》赋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对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国际省际等边界水域以及入河排污口排污实施水质监督与监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作为编制本规范的法律依据。

  编制规范的目的与作用是为了使水利部门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实施监测与监督时,有可遵循统一的、规范的、标准的操作原则或程序,并对整个水环境监测行为与过程进行规范,保证监测成果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以及可靠性、代表性和可比性,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水环境监测是依照水的循环规律(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对水的质与量以及水体中影响水生态与环境质量的各种人为和天然因素进行监测。

1.0.2 本规范编制的原则是:在全面总结全国各地水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集中反映在监测全过程中切实可行的经验;结合水利部门各级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现状,并着眼于监测工作未来的发展与要求等,尽可能体现技术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各种新的技术也不断地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本规范鼓励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水环境监测工作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等。但应注意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方法等要经过验证,证明行之有效方可使用。

1.0.3 本规范明确对水环境监测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如下规定:

  1 适用于对全国陆地地表水(江河湖库渠道等)、地下水、大气降水、入河废水等进行水、水生生物、沉降物的调查与监测。

  2 不适用于对海洋水体的监测。

1.0.4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为了更好地执行本规范,规定在执行本“规范”的前提下,流域机构和各省、市、自治区水利厅(局)可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如内陆水库、河口水域和缺水地区等),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

  本规范凝集了水利部门近30年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经验,同时还参考了国内外在水环境监测方面有关规定、标准,吸取了其中先进、可供借鉴部分。本规范主要引用的有关标准如下:

  GBl2998—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l2999—91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14581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SDl27—84 水质监测规范

  GB601—88 化学试剂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603—88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6682—92分析实验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局)

   地表水和废水部分

   生物监测(水环境部分)

   大气和废水部分

  水样的采取、保存和送检规程(地质矿产部)

  HY003.1—91 总则

  HY003.2—91 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

  HY003.3—91 样品采样、贮存与运输

  HY004.4—91 水质监测与分析

  HY004.5—91 沉积物分析

  HY004.6—91 生物体分析

  HY/TO03.9—91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

  ISO5667/1 采样方案设计指南

  ISO5667/2 采样技术指南

  ISO5667/3 样品保存处理指南

  ISO5667/4 天然或人工湖泊采样指南

  ISO5667/6 河流、溪流采样指南

  ISO5667/8 湿沉降物采样指南

  ISO5667/10 废水采样指南

  ISO5667/11 地下水采样指南

  本条还规定,由于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等总在不断修改完善之中,有关规定与内容也在不断变化,故在水环境监测工作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要执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

2 监测站网

2.1一般规定

2.1.1 水质站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1 水质站的基本概念:开展监测工作和定期收集与发布有关水环境信息的地理位置基本单元,也是采集水环境样品和现场进行监测项目测定的基本单元称之为水质站。

  2 水质站的基本特征:它的地理范围可大可小,一般由一至数个水质采样断面或采样点(井)组成,而湖、库水质站则可由一至数个采样垂线组成。

  3 水质站的基本类型:按目的与作用分为基本站和专用站,即地表水水质基本站、地下水水质基本站、大气降水水质基本站等。

  4 基本站是为满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工作以及水环境和水资源质量评价的基本要求,提供基本水质、水量资料,并与水文测站、雨量站、地下水水位观测井等统一规划而设置的站。基本站具有统一规划、数量一定、基本相对稳定,其监测项目与频次等技术要求统一的特点。

  5 专用站是为某种特定目的,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提供服务而设置的站,其采样断面(点)的布设、数量、监测项目与频次等要求均视服务的目的和对象而定。

2.1.2 水质站按水体类型可分为河流水质站、湖库水质站、地下水水质站、大气降水水质站等。按站址所处位置如:源头、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河口等冠以地名,即为站名。

2.1.3 设站是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第一步,站址选择是否适当,对监测资料是否有代表性至关重要。因此,本条规定在设站前应事前收集站址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气候、人口与工农林牧渔等产 业发展水平,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有关基本资料,通过分析比较,确定站址。此外,水质站选址应在符合设站原则的前提下,尽量靠近水文测站和水量观测站,以便获取同期的水量资料。

2.2 水质站布设原则

2.2.1 河流水质站可分为源头、干流、支流、界河水质站等。由于河流地处不同的地区,水系发育、水文条件、河道地形和工农业发展状况等各种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不尽相同,水域或水体具有不同的特性与特征。因此,本规范规定应根据其主要特点,在不同的水域或区域分别设置水质站,既能掌握河流水质状况,又能掌握影响水质的自然或人为因素。

2.2.2 该条对主要出入国境河流、湖泊(水库)及出入省界的主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出入各大中城市和地区及县境的水环境敏感河段也做了明确规定。因为水具有流动的属性,随着人口增加,工农业生产发展,需水量和废污水量同时增长,国家间,各省之间,城市之间,特别是在同一条河流及湖泊(水库)的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都有可能发生水污染纠纷,设立境界水质站,为避免或仲裁纠纷创立了基本条件。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由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负责对跨省河流省界断面进行监测。

2.3 水环境监测站网

  以区域站网为基础按流域为单元组成的水环境监测站网是水利系统的整体优势之一,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流域为单元进行水资源的统一保护与管理的基础。水环境监测站网对全面反映流域水体质量状况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2.3.1 本条明确规定了水环境监测站网的定义和组成,即按一定的目的与要求,以水环境监测中心为核心由适量的各类水质站组成的水环境监测网络。水环境监测网主要包括:地表水监测网、地下水监测网、大气降水监测网以及水污染动态监测网等;在组织形式上,可分为国家、流域和省(市)、自治区水环境监测网。

2.3.2—2.3.3 本条明确规定了水环境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组成。即应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统一规划;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水环境监测站网;流域机构应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地区水环境监测网基础上,组成流域水环境监测站网。

3 地表水监测

3.1 采样断面布设

3.1.1 本条规定了采样断面布设的基本原则:

  1 布设采样断面之前应充分掌握本河段(地区)有关自然与人为因素,为采集到的最具代表性和真实性的样品奠定基础。

  2 采样断面和测点布设的基本要求是:应力求以较少的采样断面和测点获取最具代表性的样品,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该区域水环境质量及污染物的时空分布状况与特征。此外,采样断面布设可根据对多年监测资料的统计、分析结果进行优化调整,逐步达到以较少的采样断面和测点获取监测水体最具代表性的样品。

  3 本条明确指出采样断面布设应注意的事项,断面位置应避开死水及回水区,选择河段顺直、河岸稳定、水流平缓、无急流湍滩处且交通方便处。以便进行常规监测,采集其代表性的样品。

  4 本条规定采样断面布设应尽量与水文断面布设相结合,以充分发挥水利系统水质与水量并重的优势。但由于布设原则不同,也不能强求。

  5 本条规定了断面位置确定后,应设置固定标志,不得任意变更;需变动时,本条还规定应报原批准单位一般为省级以上水环境监测中心同意。固定标志可利用采样断面附近的建筑物和近年内不发生变化的其他标志物(如:房屋、烟囱、航标、桥梁、输电铁塔等),并应拍摄照片,绘制断面位置图,标明标志物方位。

3.1.2 本条对河流采样断面布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1 在主要的城市或工业区河段,特别是河段较长时,本条规定应布设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消减断面等三类断面,以掌握全河段的水质基本状况。一般对照断面和消减断面在同一河段各设置一个,并应分别设置在本河段的最上和最下端;控制断面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个或若干个。

  2 对于污染严重的河段,本条规定了按控制的排污量不应小于本河段总量的80%的控制指标设置若干控制断面。以便较客观全面地反映河流的水质状况。

  3 本条规定在河段内有较大支流汇人时,在汇合点上游的干、交流处,及充分混合后的干流下游处均应布设断面。

  4 本条明确规定了界河应设置采样断面,即在国际河流出入境处,重要省际河流在出入本行政区地界处应布设断面。

  5 本条对水质变化稳定或污染源对水体无明显影响的河段,提出其采样断面的设置可灵活掌握的原则,如可仅布设一条控制断面而无需再布设对照断面和消减断面。

  6 对于河流或水系背景断面本条提出:原则上设置在河流上游接近源头处,但考虑到实际情况有些河流源头难以到达以及满足掌握河流或水系背景水质状况的基本要求,河流或水系背景断面可设置在上游尽量靠近源头而未受人类活动明显影响的河段。

3.1.3 对于潮汐河段,本条规定除按河流采样断面布设原则外,还应考虑潮汐河段涨落潮的特点布设采样断面。

3.1.4 湖泊(水库)水体的水文条件与河流有所不同,采样断面应按湖泊(水库)的特点进行布设。

3.2 采样垂线和采样点布设

3.2.1 本条规定了采样垂线和采样点根据不同水面宽度和深度设置的基本要求与方法。另一方面,还考虑到大江大河由于宽深比较大,规定了有岸边污染带存在时应增加垂线数的布设,以便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水体水质状况。

  污染带基本概念:大江大河由于入河污水受河道地形及水流条件的影响,在岸边水域难以与河水达到全断面均匀混合,其污染物的浓度显著高于河水,形成宽窄与长短不一的污染水域。

  针对湖泊、水库的特点,本条对具有河流性质的水域规定其垂线布设按江河采样垂线布设执行;对具有湖泊、水库性质的水域提出在其中心、沿水流方向及滞流区的各断面,可分别布设1~5条监测垂线,适当均匀分布。

3.2.2 采样点布设:

  1 考虑到污染物沿水深方向不均匀分布的情况,本条规定了河流采样垂线上采样点数及位置等布设的原则与方法,按河流水深和待测物分布均匀程度确定采样点。

  2 对湖泊、水库采样垂线上采样点的布设,本条规定原则上按河流采样点布设要求执行,但出现温度分层现象时,会影响到污染物的分布均匀程度,应分别在表温层、斜温层和亚温层布设采样点。

  3 本条针对我国北方地区冬季出现水体封冻,规定采样点应布设在冰下水深0.5m处;当水深<0.5m时,应在1/2水深处采样。

3.3 采 样

  采样是水环境监测工作的一道重要程序,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环节,采样程序直接关系到样品的代表性,关系到监测成果能否客观、真实地反映水体的质量状况。因此,对采样过程质量控制务必予以充分的重视。

3.3.1 全国重点基本站系指全国重点河段水质通报中的基本站。

3.3.2 本条列出了目前国内主要的采样器类型与适用范围,并规定采样器应按有关规定和方法进行洗涤,以避免采样器对样品造成污染。

  在选用采样器时,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监测的目的与要求、采样器的适用范围等进行选择。

3.3.4 本条根据采样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对采样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质控样数量指标应为所采集水样总数的10%~20%,并且每批水样不得少于二个。

  本条规定一些不稳定参数应在采样现场采用相应方法测定,以避免在运送过程中样品发生变化。

3.3.5 水样保存与运送是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

  1 本条规定了水样保存的要求与方法以及有效期,并明确规定超过保存期的样品应作为无效样品处理。本条仅列出了常用的水样保存方法,未列入者可参照国家与国际有关标准执行。

  2 本条规定加入的保存剂不应对监测项目测定产生干扰。多年实际工作证明,由于化学试剂在制造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副产物,对测试结果有可能产生一些干扰,故对所用试剂应进行检查。

3.4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3.4.2 根据水利系统当前水环境监测的技术条件和全国统一的技术要求,并考虑长远的发展与可能,将地表水监测项目规定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虽相对于原36个必测项目而言,现23个必测项目有所减少,但监测的范围、选测项目的数量和技术难度增加较大,可促进水利系统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检测能力的不断提高。

  1 本条规定了必测项目是基本站监测的基本要求。必测项目应保持相对稳定,这是在全国范围内满足水资源水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要求保持水环境监测技术统一的必要条件之一。

  4 本条对水体中挥发酚、总氰化物、总砷、六价格、总汞等主要污染物在连续三年中未检出,附近又无污染源的情况作了规定,提出可将该类监测项目的采样频数减为每年一次,在枯水期进行,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同时规定一但检出,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3.4.3 本条基于水利部门水环境监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现状对分析方法的选择作了基本的规定,同时积极鼓励采用新的先进技术(如等效或参照采用有关国际标准等),以提高水环境监测技术水平。

3.4.4 由于环境样品的易变性,本条规定分析工作应在样品允许保存时间内完成;全部水样的测试工作一般应在收到水样后10日内完成,从而保证样品的有效性,提高监测成果的时效性。

4 地下水监测

4.1采样井布设

4.1.1 本条规定了地下水采样井布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1 地下水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掌握地下水质量状况,并对地下水污染进行监视和控制。

  3 本条规定地下水采样井布设应尽量与现有地下水水位观测井网相结合,与现有的工农业和民用水井、机井等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以节约投资,又能获得地下水流动状态和水量等资料。

4.1.2 由于影响地下水水质的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众多,并且十分复杂。为使采样井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本条规定在布设地下水监测井之前,应了解本地区自然水文地质单元特征、地下水补给条件及开发利用和污染源等情况。

  3 本条根据我国北方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平原(含盆地)地区地下水监测井点密度进行了规定,其密度控制指标为1眼/200km2,在重要水源地或污染严重地区也可适当加密。

  4 网格法是一种按正方格方式均匀布点的方法,网格大小可视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城镇地下水或漏斗区采用放射法,无漏斗区采用网格法。

  放射法又可分为扇型法和同心圆法,是以某一点作为原点,向一个或四周方向放射式布点。

  本条列出了地下水污染活动和分布类型以及主要污染物,供在采样井布设时选择合适的布设方法和监测项目。

4.2 采 样

4.2.4 本条规定了地下水采样时间与频率确定的原则与基本要求,对污染严重地区和水源地,特别是以地下水为主要水源的地区,按照使用情况和对地下水资源质量管理要求,确定了相应的采样时间与频率。各地还可根据对水资源质量的特殊要求,增加采样频率。

4.3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4.3.1 本条规定了地下水监测项目确定的原则:

  1 监测项目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较全面地反映本地区地下水主要水质污染状况。

  2 本条规定除满足一般地下水质量评价与保护的基本目的外,还应针对特殊地下水如地热水、矿泉水等特点确定监测项目,以达到全面掌握地下水资源质量的目的。

  3 如地下水用作饮用水或矿泉水等,应按相应的饮用水标准和矿泉水标准(执行标准)选择监测项目。

  6 本条规定了选测项目的确定原则,如农村地下水应考虑施用农药、化肥的影响,可选测有机氯、有机磷农药及凯氏氮等项目。

4.3.4 由于我国有关地下水质量标准和配套的分析方法尚不齐全,特别是在微量有机污染物方面尤为缺乏,在选测有关监测项目时,本规范鼓励选用ISO国际标准和其它等效分析方法。

5 大气降水监测

5.1采样点布设

5.1.1 该节规定了大气降水采样点布设原则、密度和方法。将此原则用于流域(或区域)范围布点时,面上布点稀,近城区、工业区、大气污染区、人口稠密区等布点相对较密。

  1 大气污染物的扩散受多种因素之影响,本条规定了在采样点布设之前,应调查本地区气象、水文、地势地貌等自然状况,以及城市、工业布局、污染源位置与排污强度等作为采样点布设的依据。

  3 为充分利用水利系统现有设施,同时获得雨量等有关资料,本条规定采样点布设在符合布点原则前提下应与现有雨量观测站相结合进行统一规划。

5.1.2 本条对采样点布设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 本条规定在采样点四周(一般为25m×25m)范围内应无高大的树木或建筑物,避免影响采集降水样品代表性不应靠近交通干道等。

  5 本条规定按现有雨量观测站数的1%作为设置降水监测采样点数大致的控制指标,可在现有雨量观测站的基础上按此要求进行优选,设置采样点。

5.2 采 样

5.2.2 降水量在不同地区年内各季的分布差异较大,降水的出现也有其偶然性。降水过程有连续和间歇之分,且降水水质随降水历时而变化,特别是在降水初期污染物含量往往较高,应注意采样代表性。

5.2.3 大气降水是大气污染物质进入地表水体的主要途径,大气降水监测目的是了解大气降水水质状况,由此估计大气降水水质,例如酸雨等,对当地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为满足前一个目的,应在降水期连续采集混合水样。为满足后一个目的,需在降水初期采集水样,特别是要采集久旱后的第一次降水样品。

5.2.4 各地降水季节及程度不尽相同,北方少雨,南方多雨,集中降水月份也不相同。所以,采集频率虽说每个季节一次,或每月一次,但可根据降水实际情况,酌情变动采样时间,满足全年采样次数的要求。

  本条对基层站的采样频率和时间作了基本规定,并规定大气污染严重地区应每年采样12次。

6 水体沉降物监测

6.1 采样点布设

  水体沉降物是指水体中的悬浮物和底质。由于沉降物对水体中污染物质有富集和溶出作用,因此沉降物监测对于掌握水体的质量状况具有特殊的意义。

6.1.1 本条规定在采样点布设之前,应调查和了解本地区、河段的土壤和地球化学背景状况、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作为采样点布设的依据。

  根据沉降物和河道水体水力学特征等关系密切,本条规定布设的采样点能反映监测区域沉降物的基本特征与污染状况。

  采样点应按监测目的布设,如需要了解水利工程兴建前后,沉降物对水质可能的影响,与了解近岸水域、排污口和取水区域等沉降物对水质的影响布设方法明显不同。

6.1.2 本条对采样断面布设作了具体规定。

  5 本条规定柱状样品采样点设置在河段淤积较均匀处。采集柱状样品的目的是了解某一河段近年或更长年代沉积物污染变化状况,所以柱状样品采样点宜选择在缓流、受水流冲刷影响较小的淤积区。

6.2 采 样

6.2.1 本条规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类型的采样器。

6.2.3 本条对基本站的采样频率和时间进行了规定。沉积物样品在每年枯水期采集一次,因为枯水期水深较浅,同时流速较低,易于采样,可反映前一年中污染物的沉积状况。悬浮物样品在丰水期采集,主要是可了解上游水土流失和非点污染源对水质的影响,此外丰水期悬浮物含量较高,较易采集足够的数量。

6.3 样品保存与预处理

6.3.2 本条对沉降物样品制备进行了具体规定。

  1 根据不同测试对象,样品脱水可选用合适的方法。对不稳定的挥发性或易分解的化合物,冷冻干燥是较理想的脱水方法,但因设备昂贵,有条件的实验室可采用。

  2 本条规定样品应用玛瑙粉碎器皿研磨至全部通过80~200目筛。视测定项目要求而定,系指测定Hg、As、Sˉ2等项目的样品只过80目筛。不使用粉碎机,用人工方法碎样是因为由于采用粉碎机粉碎样品易产生高温,易造成待测物损失。

  3 本条还规定筛下样品应采用四分法缩分,其主要目的是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6.4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6.4.2 沉降物除本身可能含有污染物外,对水中众多的有机和无机污染物也具有较强的吸附性,故测定项目应根据监测目的选择。

  由于沉降物中污染物的存在形态和价态不同,其对水质的影响程度也不同,在一定的水流或物理化学条件作用下被沉降物表面吸附的污染物质可重新释放进入水相,导致“二次污染”。因此,本条提出可根据监测的目的与要求,参照有关样品预处理方法,对不同形态及价态的污染物进行测试。

7 生 物 监 测

7.1采样垂线(点)布设

  水生生物是水环境重要组成之一,是水环境监测的一个重要部分。生物监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监测调查,掌握因水环境中理化因素变化导致生物个体行为、生理功能、形态、遗传特性等的改变或生物种群、群落和生态系统等结构和功能的改变,进而评价污染对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危害程度和变化趋势,以及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

  生物个体、种群、群落、生态系统等生长、形成、发展都要从水环境吸取物质和能量,同时也向水环境排放代谢废物和能量。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物质和能量流动处于动态平衡之中,环境状况好坏可影响到生物状况,生物状况好坏也可以反映出水环境的质量状况,因此通过水生生物监测,可以判明水环境质量。与理化监测相比,生物监测结果能更综合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出水污染对水生态环境的综合影响和破坏程度,因此,生物监测已日益引起重视。

  本章适用于全国地表水体的生物区系调查与生物监测,也适用于排污口污水毒性的生物测试。

7.1.1 对地表水进行生物监测,应在河流和湖泊(水库)水质站范围内,按要求在各站代表性水域布设采样垂线。生物采样点布设与理化监测采样地点布设不完全一致。生物监测采样不设采样断面,只设采样垂线。在一条采样垂线上,视采集生物种类及其分布状况和测定项目,可设一至数个采样点。

  4 众所周知,采集的样品数越多,就越接近环境的真实水平,所以样品数目越多越好。但样品数太多,需花费过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在一个测站,或一个水体中,为满足监测或专项研究的要求,而又尽可能减少工作量。因此,本条建议采用下式计算应布设的采样垂线数(一条垂线只采集一个样品):

n=T2S2x/L2

  式中Sx一般是由以往的工作成果计算,或通过小型预调查结果计算给出。在预调查中,用样品标准差S代替总体标准差Sx,则上述公式为n=t2s2/L2。当采集30个样品,x值为25,方差S2=20,95%置信限t=2.045(p=0.05,n=29),如果允许误差为20%,也就是允许有5个生物个体的误差,那么样本数目为n=2.0452×20/52≈3。可见只需要采集3个样品就可以。

   如果水生生物呈块状分布,方差值等于或大于样品平均值,那么采集的样品数应相应增加,估计公式略有变动,即n=S2/(D2×x2),式中D=Sˉx/(x(Sˉx为标准误),如在一个水域预调查中采集10个样品,其样品平均生物个数为41.2、方差为4.2.2、D=0.1、则估计采集样品数n=42.8/(0.102×41.22)≈3,因而在正式采集样品时,只采集3个样品即可。

7.1.2 本条规定浮游生物、微生物样品应分层采集。因为这两类生物随水深、水体透明度而分布不同。 3当水深>10m,本条规定应布设三个采样点,即在透光层或温跃层以上的水层,分别在水面下0.5m和最大透光深度处各布设一个采样点;透光层或温跃层以下,只在底上0.5m处布设一个采样点。

7.1.3 底栖动物是指栖息在水体底部的静水沉积物内、流水石块或砾石表面或其间隙中的大型无脊椎动物,主要指水生昆虫、大型甲壳类、软体动物、环节动物等;着生生物是指生长在浸存于水中各种基质表面上的生物群落,主要是藻类、原生动物和轮虫类等;水生维管束植物是指生长、扎根于水底的挺水植物、沉水植物、浮叶植物以及浮漂水面的高等植物等。

7.1.4 鱼类是浮游生物,活动范围大,所以不宜设置采样垂线。在规范中只规定在一个水质站范围内,按食性采集更合理,因为尽管鱼类有底层鱼和表层鱼之分,但这多指鱼类觅食和栖息而言,但不意味它不到其它水层活动。

7.2 采样频次

7.2.1 本条仅对基本站生物群落监测周期做出了规定,其它测站可参照执行。除此之外,本条还规定水体卫生项目、水体初级生产力、水生生物污染物残留量的监测频率。

  生物监测频率较低,这主要是由生物及其群落变化比较缓慢的特性所决定的。本条规定生物群落监测周期为3~5年一次,就水利部门监测系统现状而言,是比较合适的,在将来条件改善和提高时,再提高监测频率。对其它项目的监测频率本条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有能力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监测频率。

7.2.2 本条建议基本站可不定期对主要排污口污水进行毒性测试。

  不定期对排污口的废污水毒性进行生物测试,这也是考虑了水利部门生物监测工作开展的现状,条件好者的监测中心可定期对主要排污口进行生物毒性测试。

7.3 采样时间

7.3.1 生物及其种群,群落等有其固有的生长发育时间节律性,所以,本条规定不同监测年度同一类生物样品应在相同季节和月份里完成采样,以使监测资料具有可比性。

7.3.2 污染物残留的样品一般是指鱼类,到秋冬季节鱼体肥育度最好,又值大量捕获季节,易于获得所需的鱼类样品。所以在常规监测中,秋冬季采集鱼类样品最为适宜。

7.3.3 进行废水毒性生物试验时,所需废水样品必须在人河排污口的废水有毒物质浓度最高时采集,因为高浓度的有毒废水对环境和生物的危害最大。

7.4 样品采样与保存

  本节对各类生物定性和定量样品的采样器具,采集方式和采集数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生物定性样品是指一定体积的水样或在一定面积的基质内生长的水生生物的总个体或总重量。

  生物定性样品是指在一个采样点上采集到的各类生物种类或亚种。

  天然基质是指水中的沉积物、石块、木桩等。人工基质是指人为设置的侵没水中的玻璃片、 PFU和可供水生生物栖息、着生的采样装置。一般用天然基质和人工基质采集大型无脊椎动物、着生藻类、原生动物、轮虫类等生物样品。

8 水 污 染 监 测与 调 查

8.1入河排污口监测与调查

  本章是在总结了水利系统进行水污染动态监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施取、退水管理和水资源保护与管理要求编写的。

8.1.1 水行政部门重要职责之一是保护和管理好水资源。水污染监测与调查是对向水体排放损害水资源质量的废污水等进行监测与调查,是水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取、退水管理,监督人河排污量,防治水污染,统一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控制入河废污水量,更正确地说是入河污染物量,是各级水行政部门、水资源保护机构和水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本项工作是把监督、检查人河排污口数量、分布、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及其毒性等项工作置于重要地位,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监督人河排污量提供科学基础。

  1 在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前,本条规定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和社会调查,以确定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分布位置、受纳污水流向与排放方式以及排污单位等,做到有的放矢。

  3 进行人河排污口监测时,本条规定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质应同步测定,即水质水量同步监测。

  4 本条规定所监测和调查的各入河排污口排放量之和应占本河段或本区域人河污水总量的80%以上,其目的是控制本地区水污染物质的主要来源。

  5 本条重点河段系指重点河流干流,如长江、黄河、淮河等。并规定了监测频率确定的原则和要求,以及每年不应少于2次的基本要求。

8.1.2 本条规定了污水量的五种基本测量方法。入河排污口污水量测量与计算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规定了适合各种排污渠道的污水流量的多种测量方法与计算公式,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排污口状况酌情选用。

  此外采用流速仪、浮标、薄壁堰测量污水排放量时,测验环境条件、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如水文测验技术规程、规定等。

  3 本条规定是保证污水量测定准确的重要条件,因此,施测排污口入河污水量的前3天,应无明显降水。对有地表或地下径流影响的排污口,在计算排污量时,应予以合理扣除,以保证测量成果的精度。

8.1.8 由于污水种类不同,所含的污染物种类也不同。在确定监测项目时,应根据排污口排放行水的类型,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选择监测项目。

8.1.9 本条规定易变项目必须现场测定;稳定项目测定样品,可逐次测定,取日均值;也可将各次等量混合为一个样品。

8.2 污染源调查

8.2.1 本条对工业污染源调查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如企业生产规模、产品、产量、生产水平、工艺流程、工艺原理、工艺水平、能源和原材料种类及成份、消耗量等生产情况,以及供水类型、水源、供水量、水的利用率、污水排放系统和排放规律、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事故性排污口位置和控制方式以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等。

8.2.2 本条对城镇生活污染源调查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如城镇人口、居民区布局和用水量,城市污水处理厂设施、日处理能力及运行状况以及城市下水道管网分布状况。

8.2.3 农业污染源是非点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对农业污染源调查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如农药品种、数量、使用方法、有效成份、含量、使用剂量和使用年限、农作物品种,以及化肥使用品种、数量和方式、使用量等。

8.2.4 随着地区工农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污染源状况将不断发生变化,为掌握污染源的变化,根据水利部门的现状本条规定污染源调查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复查。新增与扩建污染源及应及时调查上报。

8.3 水污染事故调查

8.3.1 水污染事故是指由于人为或不可预知的原因造成水体水质异常变化。水污染事故对水环境和水资源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和破坏,有时还会对人民生活、工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水污染事故监测调查是水环境监测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条规定了水污染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如水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水域、污染物数量、人员受害和经济损失,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

8.3.2 本条对一般水污染事故、跨地、市和重大水污染事故和跨省河流和重要江、河干流发生水污染事故调查的组织方式进行了规定。

8.4 水污染动态监测

8.4.1 水污染动态监测任务、方式与要求

  1 水污染动态监测是在常规水质监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针对水污染特点,在时间或水质水量方面进行动态的同步监测。在监测项目、时间、频率以及监测范围方面,是根据各河道污染的主要水质指标,分河段按不同水情和污染状况,采取不同监测频率,对河道水污染进行跟踪性或监视性监测,以确定污染的影响范围与程度,便于管理部门及时采取对策。

  2 水污染动态监测方式是因地制宜,充分体现了水利系统的整体优势,其特点是采取河道(闸坝)定点监测和干支流河道、上下游间追踪监测相结合;河道水量水质同步监测和入河排污口水量水质同步监测相结合;现场测定和水质分析室测定相结合等监测方式。

  3 动态监测的任务是及时掌握河道水量水质变化,本条对何种情况下应实施动态监测作了规定,即对大量高浓度污废水的排人、积蓄和下泄,有毒物质大量泄漏或翻沉,以及易出现水质恶化或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提出预誓;为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制定或采取应急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8.4.2 本条规定了动态监测站点的布设原则,即在受严重污染的主要河流出入境处、受严重污染的主要支流入干流河口处、有大量污水积蓄的闸坝以及其他重要控制河段布设监测站点。

8.4.4 本条规定了监测方式、信息传递和要求:

  3 本条规定水污染动态监测信息传递,要做到迅速、准确,以提高监测资料的时效性。为达到此目的,应利用水利水文系统报讯设施或其它先进的通讯工具进行。

  4 本条规定了各动态监测站点的水质信息的传报要求,及时向上级水环境监测中心传报;上游监测站点应向下游监测站点或有关单位传报。

  5 本条规定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可根据监测结果,编制或发布水质公报、简报,报送有关部门。

9 实验室质量控制

9.1一般规定

9.1.1 本条规定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基本任务,即通过对样品进入实验室后至报出分析数据的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分析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可比性。

9.1.2 实验室质量控制基本内容包括实验室内与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其作用是通过实验室内部和外部质量控制,对实验室报出合格分析结果的综合能力以及数据的可比性与系统误差等作出判断,从而不断提高分析质量。

9.1.3 水环境监测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本条规定了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即为具有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能力,应符合计量认证的六个方面五十条要求。

9.2 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基础工作

9.2.1 本条对分析测试仪器的安放位置、使用、定期维护与鉴定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计量器具和国家要求的强检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校验,如分析天平应定期检验等。

  对所有新启用的分析仪器与玻璃量器,本条规定应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9.2.2 本条规定应根据分析要求选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分析用纯水。对于特殊要求的分析用纯水,如无氨水、无酚水、无氯水、无二氧化碳水等,因对某些成份有特殊要求,本条还规定除电导率满足上述要求以外,还应按规定方法制备,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2.3 为保证分析结果的可靠性,本条规定应根据测试要求正确选用不同等级的化学试剂,如基准溶液一定要使用基准级试剂或高纯试剂,否则应进行标定。

  用精称法配制的标准溶液,本条规定应至少分别称取并配制二份,并要求其测定信号值之相对误差不应大于2%;用基准溶液标定的标准溶液,本条规定应至少平行标定三份,且标定液用量应在20~50mL之间,取平均值;规定贮备液和标准工作溶液的配制与使用应符合分析方法的要求,其主要目的是减少配制、标定和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误差。

9.2.4 本条对校准曲线包括“工作曲线”和“标准曲线”进行了定义,同时规定回归校准曲线应进行精密度、截距、斜率统计检验,以检查其精密度、准确度和灵敏度。

9.3 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基础实验

9.3.1 本条阐述了空白试验的定义和作用,规定了空白试验的具体做法。

9.3.2 本条阐述了检测限的定义以及检出限的作用,规定检出限应按相应的计算方法。

9.3.3 精密度偏性试验是对一组样品的连续多日测试,将所得测试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检查试验是否存在影响测试结果的偏性,即对影响分析测定的各种变异因素及回收率的全面分析,其目的是确定实验室测试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

9.4 分析质量控制方法与要求

9.4.1 质量控制图是常用分析质量控制方法之一,本条规定了质量控制图的制作方法、质量判断和应用。

9.4.2 平行双样分析(包括密码平行双样分析),是判断测试结果精密度和检测同批测试结果稳定程度的常用方法。本条中表9.4.2是在全国水利系统多年分析质控考核和精密度偏性试验的基础上,对考核和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整理而获得的。

  本条规定了每批样品(或制作的密码平行样)测定率应达到10%~20%的指标;当样品数量较少时,本条还规定应增加平样测定比例。根据允许差评定的标准(见正文表9.4.2),并应进行合格数统计;另外还规定未列入该表范围内者,可参照所用分析方法规定的允许差进行判断。

9.4.3 加标回收率实验的有关要求同9.4.2。

9.4.4 本条提出了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对比分析、室内互检和室间外检、不同分析方法比较分析三种其它质量控制方法,以控制样品测试的准确度,可根据测试目的与要求选用。

9.4.5 本条规定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的要求,并对合格率小于95%,还规定除对不合格者重新测定以外,还应再增加10%~20%测定率,以保证测试结果的可靠性。

9.5 实验室间质量控制

9.5.1 实验室间质量控制是保证水利系统监测成果质量和不断提高测试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主要目的是检验各实验室间是否存在系统误差,这种系统误差是室内质控往往难以发现的。使各实验室的监测数据准确可比。

9.5.2 本条规定实验室间分析质量考核的组织形式和每年一次的频率以及考核方式程序与要求。

9.5.3 本条规定了考核用水样的要求和一般类型。

10 数据处理与资料整、汇编

10.1 数据记录与处理

10.1.1 本条根据计量认证有关要求,对水环境监测的数据记录作了明确、详细的6条规定。此外,本条还建议本系统尽量采用统一的记录表格格式,详见附录B。

  1 本条规定原始记录必须遵守的要求,即用钢笔或档案圆珠笔及时填写在记录表格中,不得记在纸片或其它本子上再誊抄。本条还列出了常用的记录表格式样,供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参照。

  5 本条对原始记录的三级审查作了具体规定,并对复校人的资质提出应有5年以上监测分析工作经验的要求。

10.1.2 本条规定了数据记录中有效数字确定的原则。

  1 本条规定有效数字位数应根据计量器具的精度和仪器刻度来确定,不得任意增删。如用万分之一天平称量时,有效数字可记至小数点后第四位;分光光度计吸光度值记至小数点后第三位;玻璃量器的有效数字位数根据量器的允许差和读数误差决定等。

  2 本条规定分析结果小数点后有效数字位数,不应超出方法最低检出浓度的有效数字所在的位数。

10.2 资料整、汇编

10.2.1 本条以地表水监测资料整、汇编为例,规定了适用于各类水体监测资料整、汇编的程序、内容与标准。承担常规监测的各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原始资料的检查与审核,并将结果按隶属关系上报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水环境监测中心。

  1 本条规定了原始资料整编的组织分工与要求,即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应对原始资料,进行系统、规范化整理、分析,按分级管理要求进行整、汇编并向上级水环境监测中心报送成果。

  2 本条规定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应按检测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对原始测试结果进行核查。着重强调发现问题应及时检查处理,以确保检测成果质量。

  3 本条规定原始资料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样品的采集、保存、运送过程、分析方法的选用及检测过程、自控结果和各种原始记录(如试剂、基准、标准溶液、试剂配制与标定记录、样品测试记录、校正曲线等),并对资料合理性进行检查。

10.2.2 本条规定监测资料初步整编应以基层水环境监测中心为单位进行。整编的内容为自检测任务书、采样记录、送样单至最终检测报告及有关说明等原始记录。本条还规定经检查审核后的原始资料,应装订成册,以便于保管使用。

  本条还规定监测资料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等进行分类整编,填制或绘制有关整汇编用图表;编制有关说明材料及检查初步整编成果。

10.2.3 本条规定监测资料汇编应以流域为单位进行,并考虑到水文资料整汇编工作的情况,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环境监测中心(水文总站)应将经整编的水质监测、水量资料于次年4月底前送交汇编单位。

  本条还规定汇编单位组织对资料进行复审,复审方式可采取集中式或分寄式等。本条还规定一般抽审5%~15%的成果表和部分原始资料的具体指标。

10.2.4 为提高水环境监测的时效性,改进水环境监测资料存储,检索技术,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服务,应积极采用计算机先进技术进行监测资料计算机整、汇编,本条规定应统一采用水利系统水环境监测资料整、汇编程序。本条还规定整、汇编成果资料以纸质文字和磁盘、光盘等载体存储和传递,纸质资料应不少于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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